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温明誠 被告 邱全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3,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