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苗栗縣苑裡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杜文卿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立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1年度司執字第17406號強制執行事件中鑑價結果,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30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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