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蔣玉琴 被告 蔣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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