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揚大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9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88年7月7日購買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1樓之房屋,並於88年8月10日登記成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後,91年8月至96年4月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社區管理費用及法定遲延利息。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