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另案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繕「選任辯護人黃暖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載被告選任辯護人黃暖琇律師,應加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