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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