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國棟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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