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上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7,198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