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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