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祭祀公業 廖天 與管理人乙○○被告加卡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訴之聲請請求返還土地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3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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