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人 賴金蓮
代 理 人 張炎停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經濟部、台北市政府間聲請調解事件,異議
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所為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26號民事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亦有明文。復按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異議人意旨略以:縱本件爭議性質係公法事件,民事法
院認無審理權限,仍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行政
法院)為妥,不應未給予異議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與駁回
,而未移轉行政法院管轄,故駁回本件聲請事件實有違誤,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本件異議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相對人經濟部、台北市政府依
法行政,主張電業法第34條之安全標準化,台電公司未設專
用通道1點2公尺寬違法,相對人明知其違法,長期怠惰,縱
容台電違法等語。惟異議人之聲請意旨係請求相對人依法行
政,其法律關係之性質乃公法事件,非屬民事事件,且電業
法並無得由民事法院調解之規定,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
認不能調解。再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
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31條之2第2項固有明文,然亦僅限於訴訟事件,並未包
含聲請調解事件,且行政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亦無關於受理
聲請調解事件之相關規定,本院自無從逕予將本件聲請調解
事件移送行政法院審理。故本件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及
上開調解事件規範要點認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等認為不能調解而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依上
說明,核無違誤。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