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蔡寶川 被告 林美莉
徐銀宏 徐永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2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苗栗縣○○鎮○○段○○○段0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合計2.47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782元=83,7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