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 吳素貞 上列原告對被告 朱慧真 提起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1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依前項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於109年4月2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業於109年5月1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核閱無訛。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遭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佳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