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淳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件編號2至5所示之4罪,經本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件編號1係施用毒品犯行、附件編號
2至3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附件編號4至5係轉讓禁藥犯行,罪質有別,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