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金宗選任辯護人曹大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詹朝文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詹凱傑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4
1、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犯罪事實較為複雜,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相對較多,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增加,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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