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廠牌:SonyEricsson、型號:K850、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電池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甲○○涉犯竊盜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月28日以97年度偵字第3609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已確定。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廠牌:SonyEricsson、型號:K850、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電池1個,97年度藍保管字第184號),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附件:98年度執聲字第612號聲請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