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8,7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4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