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15號
原 告 簡子鈞
訴訟代理人 丁靜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貴森 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