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原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進文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 楊呂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呂秀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4月16日以「變壓器繞組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簡稱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3461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楊呂秀英君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訴原告於103年1月6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1月13日(105)智專三(二)04059字第105200381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年1月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7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6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對舉發成立之處分部分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訴願機關經濟部駁回,原告猶未甘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蔡志宏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