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美珠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
林萬生律師被告 陳紀龍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就賭博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賭博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美珠、陳紀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號),就有關被告等被訴賭博罪部分,被告俱 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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