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 張麗雲 原告 張瑞鑫 原告 張瑞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莊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添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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