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金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炳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玉娟
一、債務人陳炳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何玉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補正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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