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謝佳宏
許太雄
一、債務人謝佳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佳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太雄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302,689元│103年12月16日│2.26│104年1月17日│├──┼───────┼─────────┼─────────┼────────────┤│002│355,501元│103年12月16日│2.88│10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