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方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年4月及3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3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7年5月1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