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3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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