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12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6年8月1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