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3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7年1月2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