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郭益青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43,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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