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中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中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中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3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亦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秋雯附表:受刑人江中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3,192元││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02年7月1日至同年月│102年8月9日│107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10日間某時(聲請書誤載││年10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為102年7月1日至同年││(聲請書誤載為107年9│││10月間某日)││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73、1902、2859、3133、3180、3952│107年度偵字第5710號│││、4356、5039、5347、5423、6330、6628、6646、72││││60、7511、7721、7724、7806、7807、8468、8603、││││9674、9804、10338、10934、10935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1、26、38、50號、103年度偵字第2159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8年度訴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6月4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8年度訴字第1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84號│108年度執字第2285號│108年度執字第244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8年度執助字第1312號)│8年度執助字第1318號)│年度執助字第14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