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67號聲請人 林許常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許豐吉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有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69號卷宗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再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順位繼承人,然聲請人已於105年11月10日收受本院105年11月8日之通知其他繼承人函文(有本院卷附之通知其他繼承人函文及送達回執聯(由聲請人本人收受)附卷可稽)。即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1月10日即已知悉得繼承,則聲請人遲至106年12月13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