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45號債權人 楊玉琳 上列債權人楊玉琳因與債務人 廖文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玉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簽收單影本所示,本件係「建亮清潔社」與「傑盟天第」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簽收人員廖文友僅係傑盟天第公寓大廈總幹事)。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欄位資料以符當事人適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傑盟天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