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52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永興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52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