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51號聲請人虹崴國際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優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民國98年02月28日抑或98年3月11日(聲請事項與附表記載不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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