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770號
原 告 同發國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