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3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慧媖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