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