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80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郭代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玫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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