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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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宋欣怡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
被   告  林宥成
       魏紫玲
       魏妤容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庭蓁   住同上
被   告  魏培恩 (即 魏銘志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魏培昕 (即魏銘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魏葦君 (即魏銘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麗花 (即魏銘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魏培恩、魏培昕、魏葦君、張麗花為被告魏銘志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魏銘志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死亡,由被告魏培
恩、魏培昕、魏葦君、張麗花為繼承,有戶籍謄本可稽,惟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
渠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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