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之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係於民國95年6月8日宣示判決,該判決依法不得上訴,應於判決宣示日即告確定,聲請人認係95年6月23日始行確定,應屬誤會。
又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46號判決認定受刑人甲○○之犯罪時間係於95年6月15日及、同年6月18日,均在本院前開95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確定之後,則依首開說明,該2裁判之數罪,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2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張恩賜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9底至94.11.14│1.95.6.15││││2.95.6.18│├────────┼──────────┼──────────┤│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743號│1332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429號│95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08│95.10.2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429號│95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6.23│95.10.25│├─┴──────┼──────────┼──────────┤││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1381號│11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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