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02號債權人正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士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水欽 、 林秉蒼 、 陳大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林秉蒼背書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