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廷宇 債務人 林彥廷 即 林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⑵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⑴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⑵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⑵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