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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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52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義峯 即林 紹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義峯即 林紹光 於民國91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新臺幣1,804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5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義峯即林│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10069│紹光│月11日起│││││元│00000000│││││││812405││││└──┴───┴─────┴──────┴──────┴───────┘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義峯即林│自民國91年11│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1年11月│││110069│紹光│月10日起││10日起至清償日│││元│00000000│││止,按月依49元││││81240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