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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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3年9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