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吳朝清 住○○市○○區○○路0段0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