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37號聲請人 蔡松助 即天利便當店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張│台北富邦商│105年12月13日│30,000元│AG0000000│││老師基金會│業銀行南京││││││台北分事務│東路分行││││││所 涂喜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