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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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原告 鄭裕銘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告 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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