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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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19號聲請人 呂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因末日106年7月22日為假日順延)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1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積極成長證│02Z0000000000│1│988.14│││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