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蔡相茂
陳月女 被告 鄭圻亨
謝燕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