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潭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玉真
盧進享 紀麗珍 莊楊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7,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