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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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聲請重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聲請人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刑事補償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1年8月30日確定決定(91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復此於案因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時,當亦有類推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陳進財聲請刑事補償重審案件,前經本院以刑事補償法第第22條、第39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並循此為由裁定停止審理,嗣該釋憲案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司法院109年6月22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8433號函附之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案件可按,顯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是揆之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繼續審判,爰依該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