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刑補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聲請重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聲請人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刑事補償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1年8月30日確定決定(91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復此於案因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時,當亦有類推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陳進財聲請刑事補償重審案件,前經本院以刑事補償法第第22條、第39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並循此為由裁定停止審理,嗣該釋憲案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司法院109年6月22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8433號函附之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案件可按,顯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是揆之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繼續審判,爰依該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佩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